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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败诉《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侵权案 浙广集团获赔495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作者:王春 编辑:余艺丹 2017-12-29 1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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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侵权方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时间。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咪咕视讯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故法院作出了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10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判决。该案判赔额度远远超过同类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

  12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文化)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则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同时,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涉案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该案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涉案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奇艺公司使用期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

  关于咪咕视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咪咕视讯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浙广集团提交的爱奇艺公司和奇艺公司的书面声明,与咪咕视讯提交的和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10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对浙广集团提出的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10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判决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496万元。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首先,涉案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634万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其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作者:王春

编辑:余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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