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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出没网络,注意版权隐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余艺丹 2017-03-29 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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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图科技公司)旗下交易平台我图网未经授权传播并交易了泰迪熊美术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络行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我图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图片引发争议

  成立于2006年的天络行公司是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已与国内外多家品牌方达成授权管理合作协议。据天络行公司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靖介绍,自2012年起,天络行公司创建了“泰迪珍藏”卡通品牌,并进行授权合作,授权品类覆盖服装及服装配件、家居、文具、玩具、电子消费品等不同领域。此外,天络行公司对泰迪熊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中包括“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3D泰迪”等美术作品。

  天络行公司发现,我图网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了“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3D泰迪”等美术作品,并从中获利。天络行公司认为,我图网的这一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我图网的运营商我图科技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天络行公司一纸诉状将我图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65万元。

  天络行公司诉称,虽然市场上存在多种冠以泰迪熊名字的美术形象,但由天络行公司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证书所描述的泰迪熊形象特点可以看出,涉案泰迪熊美术形象是天络行公司自主创作的,应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我图科技公司并非仅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旗下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并从中获利,我图科技公司直接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

  激辩是否侵权

  近日,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对涉案美术形象享有著作权,我图网提供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图科技公司辩称,因为泰迪熊的形象早已存在,原告所称泰迪熊形象的独创性仍待进一步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著作权登记权证书等权属证明并不一定代表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另外,我图科技公司只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站注册设计师提供图片存储空间,并受其委托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此外,我图科技公司已经通过技术审查、人为审查等方式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并且设置了便捷的侵权投诉渠道。在此情形下,要求公司严格审查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创以及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显然过于苛刻。再者,由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在普通大众中不具有广泛知名度,涉案图片的侵权情形并不明显,我图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图科技公司还主张,其在收到起诉后,已在第一时间撤下了涉案作品,且为原告提供了有关上传者和涉案作品销售协议的信息。根据我图科技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其对涉案作品的获利较少,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过高。另外,原告没有尽到先告知义务,我图科技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进一步判决。虽然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大,但其警示意义较为明显。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用户从网络上获取图片等作品,用于个人欣赏或商业行为。但如不谨慎,就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以本案为例,在互联网上传播涉嫌侵权图片等美术作品,是常见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要避免此类纠纷,作为网络用户,不应擅自以上传等方式提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网络服务平台则应履行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参与提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络服务平台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如存在教唆、帮助行为,网络服务平台或可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在遇到此类情形时,权利人应积极维权,而网络服务平台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不侵权抗辩。比如,对方是否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自己是否仅为存储空间的提供者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余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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