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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惠氏”诉讼博弈继续上演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王国浩 编辑:余艺丹 2016-12-20 0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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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是上世纪80年代便进入中国经营婴幼儿营养品的全球500强企业——美国惠氏有限公司(Wyeth LLC,下称美国惠氏),另一方是中国婴幼儿用品领域的后起之秀——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wyeth baby,下称广州惠氏),围绕着“Wyeth”与“惠氏”商标、企业字号及相关域名,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5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同名商标招致纷争

  据了解,美国惠氏原名美国家庭产品公司,1926年2月在美国注册成立,2009年11月变更为现名称。美国惠氏在中国持有核准注册在医用药物、婴儿营养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两件“WYETH”商标、1件“Wyeth”商标、两件“惠氏”商标,均由美国家庭产品公司申请注册,后权利人变更为美国惠氏。

  作为该案被告的广州惠氏注册成立于2010年7月,原名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12年3月变更至现名称。广州惠氏经营有网站“www.wyeth-baby.com”,其在该网站上宣称,公司以“用医学的态度呵护成长”为品牌理念,专注致力于“Wyeth-惠氏”品牌婴幼儿用品在中国的产品开发、市场营运及品牌推广。

  据了解,广州惠氏经转让获得了分别申请注册在洗发液、化妆品、婴儿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的3件“惠氏”商标与3件“Wyeth”商标。上述6件商标均由案外人于2001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多次转让,现由广州惠氏持有。

  在广州惠氏上述涉案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美国惠氏曾引证其持有的“惠氏”与“Wyeth”系列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而在上述6件“惠氏”与“Wyeth”系列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美国惠氏又向商评委提出了争议申请。

  与此同时,美国惠氏于2011年10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广州惠氏使用与美国惠氏持有的“WYETH”及“惠氏”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且使用与美国惠氏企业名称相同与近似的企业名称等,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广州惠氏对涉案的“惠氏”与“Wyeth”系列商标享有专用权,因此其有权使用与“惠氏”及“Wyeth”词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或域名;而广州惠氏在营销推广、商业宣传过程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存在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惠氏停止在其在商业宣传、产品营销推广过程中暗示与美国惠氏相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美国惠氏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美国惠氏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美国惠氏上诉,维持了原判。

  权属生变再引争议

  据了解,在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针对美国惠氏提出的争议请求,商评委于2013年9月分别作出6份争议裁定,撤销了广州惠氏持有的6件“惠氏”与“Wyeth”系列商标的注册。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上述6份争议裁定。美国惠氏和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依据上述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出现的最新进展,美国惠氏针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该案的审查,并于2015年8月裁定提审该案。

  在日前举行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广州惠氏持有的6件 “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的权利状况、广州惠氏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广州惠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美国惠氏在庭审中主张,根据该案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除部分虚假宣传行为以外,广州惠氏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企业名称、域名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依据,系广州惠氏持有6件有效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但根据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显示,该6件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目前已经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根本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在广州惠氏持有的6件“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

  广州惠氏在庭审中辩称,目前其持有的6件“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的无效宣告纠纷案处于行政诉讼阶段,依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其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侵犯美国惠氏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所持有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与美国惠氏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且美国惠氏并未在广州惠氏所持有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所属的行业内使用过其涉案商标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王国浩

编辑:余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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