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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上海故事” 法院“辨”出真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张彬彬 编辑:余艺丹 2017-12-26 14:56:4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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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紫绮公司)起诉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构成知名商品,且“上海故事”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兵利公司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近年来,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证明商品及商品标识的知名度。对此,专家建议,应该从商品的地域性、销售时间和销售区域等角度考虑商品的知名度,同时还要考量知名商品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力。

  知名商品引纠纷

  紫绮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经营丝巾、围巾、披肩等产品。紫绮公司成立之初创立了“上海故事”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等商品的生产与销售。2009年,紫绮公司成立了上海故事公司,并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给上海故事公司进行经营。兵利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主营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工艺品、箱包、鞋帽等。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包括手机微店)的名称,同时,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装潢,比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攀附其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以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为由,将兵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6万余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驳回了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0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上海市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并且“上海故事”通过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多年经营,其名称具有显著性,故认定兵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兵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商品知名难证明

  在此之前,因知名商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今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今年早些时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侵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蒙牛公司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5万元。

  那么,什么是知名商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因知名商品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其重点与难点都在于证明商品的知名度及商品标识包括名称、包装及装潢等具有一定影响。”陈明涛告诉记者,首先,证明商品是否知名需要从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此外,证明商品标识是否知名,一方面要证明商品标识的显著性,即证明商品的包装及名称等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另一方面,还要证明商品标识具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品标识“有一定影响”的涵义是为公众知悉,应该与公众“熟知”的程度相区别。

  具体到该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交的建立围巾、丝巾的专卖店,相关媒体关于“上海故事”丝巾报道等事实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上海故事”与涉案商品如围巾等建立了牢固、特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围巾等商品与对“上海故事”的广告宣传可以作为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不仅如此,上海故事公司与紫绮公司获奖等事实,既能反应出销售业绩,也能作为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陈明涛也认为,上述事实与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存在互为表里的关系,因此兵利公司开设以“上海故事”为品牌名的丝巾专卖店存在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那么,知名商品在遭遇侵权时,企业该如何应对?陈明涛建议,权利人一方面要充分证明商品的知名度,证明方式包括经营商品的店铺开设情况、地域范围、店铺数量、销售时间,以及销售合同、获奖证书、媒体报道、企业宣传等;另一方面,还要证明他人侵权行为,包括侵权知名商品的销售情况、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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