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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毅诉苹果案升级,谁终将胜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编辑:余艺丹 2016-10-19 08:47:1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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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手机收发测试中,你们为何当庭修改手机号码?”

  “我们是误操作!”

  一场稍显沉闷的法庭辩论后,庭审宣告结束,在庭审中一直保持冷静的当事人在庭审后突然争论起来,有些出乎意料。

  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雷毅的专利权行政纠纷案(本报于2016年9月7日第8版曾作相关报道)。

  雷毅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自与苹果公司“开战”以来,这是他参加的第五次庭审。自2013年8月起,雷毅以苹果手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32834.7)为由先后将苹果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此同时,苹果公司于2013年11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平滑过渡”是何技术

  一直从事移动互联网应用理论研究的雷毅,曾因在开通国内GPRS业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技术人员最高荣誉——一级突出贡献专业人才奖。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雷毅负责管理移动通信产品开发团队,该团队研发出了图片即拍即传、场馆区域紧急短信播报等8项产品,这在奥运会历史上尚属首次。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雷毅开始创业,并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提交了5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4件获得授权,涉案专利便是其中之一。

  “涉案专利的名称为‘手机短信向即时通信业务平滑过渡的双模式客户端及方法’,该专利技术的关键点是‘平滑过渡’,可以应用于多个业务场景。比如,应用到游戏APP后,用户在游戏里向他人发送在线消息时,对方若不在线,在线消息将自动平滑过渡至短信模块,并发送至对方手机。”雷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那么,涉案专利技术有何市场价值?在中国移动技术部专利标准处项目经理贾晓辉看来,涉案专利技术可以帮助用户在短信和即时通信软件之间自由切换,提升用户体验,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尤其是在对信息即时性要求较高的商业环境下,该技术将发挥重要作用。

  是否违反“禁止反悔”

  “我们提交了一份‘唯一身份标识’的证据,对方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庭审中,苹果公司表示,在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认为电话号码是苹果手机实现短信和即时通信软件平滑过渡的“唯一身份标识”,而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又认为电话号码不具有唯一性,不是“唯一身份标识”,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据此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雷毅认为其并未违反“禁止反悔原则”,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手机号码可以作为“唯一身份标识”,但并不必然是“唯一身份标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对大李和小李使用同一手机号码进行测试,证明了苹果手机采用手机号码作为短信和即时通信业务的“唯一身份标识”的事实,但基于上述事实推导出披露了“唯一身份标识”特征,属于跨越上下文的错误推导。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对比文件中的联系人数据库仅意味着短信、即时消息、邮件等单一应用都可以按照各自的功能逻辑访问它,以各自的逻辑处理标识问题,这不能认为披露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唯一身份标识”特征。

  庭审中,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苹果公司表示,涉案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共性过程包括消息接收过程、消息发送过程、联系人获取过程,但却无法明确这些共性特征是如何实现的。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用户在通过短信或即时通信方式接收他人信息的过程时,其共性并不是指苹果公司所认为的两个模块和/或接收、处理信息的共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共性接收过程,其它两个共性过程也是如此。此外,双方还在庭审中针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抱团取暖”共同维权

  “虽然诉讼已经进行了3年多,仍未得到一审判决,但我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继续努力。”雷毅发起的此次诉讼正是目前很多国产手机厂商和相关从业者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随着我国手机厂商技术创新实力和知识产权布局能力的不断增强,相关从业者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也不断提升,其角色也开始由被告向原告转变。仅在2016年,就已发生多起中国企业或个人诉苹果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

  “个人与专利巨头之间的对决本身就不是一个‘重量级’的,我国通信产业领域的从业者在维权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像苹果公司这样的专利巨头在遭遇专利诉讼时,会调集公司总部、中国分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在对诉讼目的、背景和涉案专利技术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策略;而个人在维权时,经常受制于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无法调集更多资源来应对诉讼。

  对于权利人面临的维权困境,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深有同感。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苹果手机的操作系统等是其自主研发的,如果一个软件遭遇侵权诉讼,可能会影响其操作系统和其它软件的研发、使用和推广。因此,苹果公司在遭遇他人发起的侵权诉讼时,通常会尽全力应对。

  “在手机产业链上,我国企业和相关从业者掌握的专利技术比较分散,比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手机芯片、操作系统、软件、外观等多个领域分别拥有一些专利,在与国外专利巨头进行专利诉讼时,无法形成拳头产品和效应。”杨安进认为,我国手机产业链上的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应“抱团取暖”,整合所有力量,形成若干个拳头产品,这样才能在专利诉讼中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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