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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编辑:闵美颖 2015-05-14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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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宋鱼水冯刚张玲玲
  
  琼瑶是小说、剧本《梅花烙》的作者,琼瑶认为:于正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原告文字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三中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用了“情节相似”来判定著作权侵权,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设计作为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经比对,认定有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21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故五被告构成侵权。
  
  点评:
  
  影视剧抄袭的著作权纠纷并非首次出现,但基于该案原被告双方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判决结果对编剧行业的利益、规则和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因而备受瞩目。先是广大网友一边倒的民意支持,后有百名编剧对琼瑶的联署声援。但不论外界如何评论,在法律上判断著作权侵权终究是看两作品是否构成表达的实质性相似。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原则虽然比较明确,但个案中的分界线到底应该划在什么位置却总是存在争议。该案的一审判决是一次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实践应用,对人物、情节以及作品整体进行了对比,将足够细致具体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划分到表达的范畴;又将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具体情节划入表达;认定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经整体比对认为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存在部分顺序差异,从而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构成对剧本、小说《梅花烙》的侵权改编。该案的一审判决对惩治影视行业“扒剧”之风、促进影视剧原创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引导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例如对于“场景原则”和“失色理论”的准确适用,以及仅9处情节实质性相似加上相对比例很小的若干情节排布及推演之雷同是否构成侵权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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